公告日期:2022-08-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 购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二年八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顾问,就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资本”)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认购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认购主体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认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本次认购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认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书面材料一同上报监管部门。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认购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本次认购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节能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节能资本,中节能资本为中国节能全资子公司。……[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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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000591股吧 http://000591.h0.cn公司名称:太阳能
股票代码:sz000591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新型电力
所属地区:重庆
公司全称: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ECEP Solar Energy Co.,Ltd.
公司简介:太阳能公司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太阳能投资运营商之一和国内第一家以太阳能发电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公司业务以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为主,主要产品为电力,该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家电网;同时,公司还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
注册资本:39.1亿
法人代表:张会学
总 经 理:张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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